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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否有行政處分之存在,僅係撤銷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而非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判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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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否有行政處分之存在,僅係撤銷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而非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

短評:
這就是我們一直對於最高行99.6(四)決的討論重點,感到不解的地方。
因為,如果你的訴訟聲明,本來就是要打第五條課予義務訴訟的時候,那個行政機關的否准決定是不是要定性成行政處分,其實一點都不重要阿,因為你又不是要提撤銷訴訟。

按照這個判決要旨,去對照最高行99.6(四)決的問題,人民聲明的目的是要作成一個裁罰處分,訴訟類型是第五條,結果最高行一直想討論「機關否准函覆之定性是否為行政處分?」,根本搞錯重點了...因為最後面函覆是或不是行政處分,你提的第五條訴訟還是要去個案判斷人民有請求機關作成裁罰處分的主觀公權利。

Quote
"按就人民依法申請而開始行政程序之案件,無論行政機關係根本未予置理 、或係作成否准行政處分、或係不斷以退件或命補正或其他方式而未直接 表示准駁,祇要人民已依法提起訴願而未獲救濟,均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救 濟。且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除聲明請求命被告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 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帶聲明請求將否准處分或訴願決定撤銷,其 乃附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並非獨立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具 一體性,不可分割。又人民依法提出申請且未獲滿足固為課予義務訴訟之 實體判決要件,惟是否有行政處分之存在,則僅係撤銷訴訟之實體判決要 件,而非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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